交通事故責任書時效性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書時效性規定是什麼

在平時的生活中交通事故屢見不鮮,在發生事故後,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通知交警對現場進行勘驗,用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在進行賠償時,交通事故責任書有期限嗎?大家都會疑問。下面我們就來具體介紹交通事故責任書時效性的相關內容。

一、交通事故責任書做出期限

1、重大複雜的事故,73天內作出;如果有重新檢驗、鑑定的情況,98天內作出。

2、需要重新檢驗、鑑定的,58天內作出。

3、一般需要檢驗、鑑定的,33日內作出。

4、無需檢驗、鑑定的,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

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相關規定

1、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責任事故書時效性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書沒有有效期限的規定。在交通事故維權中主要涉及的是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是2年內,當事人不起訴,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上面的內容就是交通事故責任書時效性的介紹,綜上所述,國家對責任書做出的時間的規定,由於事故程度不一樣,期限也不一樣。責任書並沒有規定相關時效性,只是在訴訟中會對案件進行時效性規定,責任書只是作爲一種證據而存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