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是什麼?

一、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是什麼?

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是什麼?

委託人:

受委託人:

就離婚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委託         爲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事項:

(一)代收訴訟文書;

(二)代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財物。

委託權限:

(一)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二)代爲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委託人:

年  月  日

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要實施上述幾項代理行爲,必須由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寫明。未特別寫明的,只能視爲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實施這些訴訟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仍屬於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指明瞭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必須出庭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民訴意見對離婚案件代理權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訴訟代理人不能在沒有當事人表態的情況下參加法院調解。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規定,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卻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據書面意見,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時,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法律仍然沒有規定可以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委託的權利,而是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可以對相關事項進行委託處理,特別是委託書的相關認定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款,如果對離婚委託的情況不瞭解的,可以聘請律師,由律師對相關授權處理情況進行認定,以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