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是怎麼認定的?

一、 工程款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是怎麼認定的?

工程款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是怎麼認定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工程款的訴訟時效中止後,根據法律規定,是需要對訴訟時效進行重新認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繼續向司法機關訴訟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根據工程款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來進行認定,從具體的中止時間來進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