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設施施工合同

水利設施施工合同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水利設施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疆域、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違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破壞公衆水利設施,是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做法,如果被查處,依法要按上述限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在徵得國家同意或者有關部門的批准的時候,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合理的徵地以及有效的進行徵地補償,也是在徵地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同時水利設施徵地補償標準知識也是需要大家瞭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維護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