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鑑定司法解釋

按照法律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工程造價鑑定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