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工程轉包有時效嗎

對於轉包行爲,因爲其屬於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爲,應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追究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爲發生或終了之日起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即從被轉包的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起,如果兩年內未發現其轉包行爲,事後即便發現也不再實施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

追究工程轉包有時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