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資金免繳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爲“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適用稅率爲萬分之五。
企業應按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認繳資金免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