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徵收範圍和稅率

消費稅徵稅範圍可以概括爲: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從消費稅的徵收目的出發,目前應稅消費品被定爲14類貨物,即消費稅有14個稅目。
(1)煙。
(2)酒及酒精。
(3)化妝品。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鞭炮、焰火等等。
消費稅共設定了14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定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徵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3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菸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另外,捲菸批發環節還加徵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爲5%,新政策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

消費稅徵收範圍和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