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增值稅起徵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爲月銷售額2000-5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爲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小規模增值稅起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