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增值稅起徵點

起點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1、銷售產品的交納3%增值稅,供給工作的交納5%運營稅。
2、一同按交納的增值稅和運營稅之和交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費。
3、還有就是交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假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徵增值稅或運營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徵。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個人增值稅起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