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