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繳清稅款就合併的情形欠稅由誰歸還

納稅人未繳清稅款就合併的情形欠稅由合併後的納稅人歸還。
根據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人未繳清稅款就合併的情形欠稅由誰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