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繳稅款如何處罰?

一、納稅人未繳稅款如何處罰?

納稅人未繳稅款如何處罰?

1.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法律責任

稅總關於預繳稅款的系列公告,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稅人應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被採取稅收強制措施的對象是納稅人嗎?

與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稅人不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稅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沒有如實的繳納稅款,除了要足額繳納稅款之外,還要有滯納金。稅收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未按期繳納稅款的人,在稅務機構檢查時逃避納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