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協議的重要條款有哪些?

企業併購是市場優勝劣汰的產物,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各類企業在簽訂併購協議時需要注意協議中的一些重要條款。其中,陳述與保證條款可謂是最長的條款,涉及多方面的相關內容。其他的一些內容也值得注意。那麼,併購協議的重要條款有哪些?本站爲您解答。

併購協議的重要條款有哪些?

一、併購協議的重要條款有哪些

1、陳述與保證條款

陳述與保證條款可謂是兼併協議中的最長的條款。內容也極盡繁瑣,但是這是必須的:因爲這是約束目標公司的條款,也是保障收購方權利的主要條款。後面的其他條款又以該條款爲基礎,所以它對於收購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常來說收購方的法律顧問的資力越深,相關業務水平越高,那麼這一條款的內容就越詳細,對收購方權利的保障也越全面。

陳述與保證條款在併購契約上通常表示爲買方是“依契約約定的條件及出賣人的陳述及保證下,而同意購買該股份或資產”的形式。據此,賣方對於有關的公司檔案、會計賬冊、營業與資產狀況的報表與資料,均應保證它的真實性。尤其關於公司負債狀況,買方應要求出賣人就公司人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開列清單,並保證除該清單上所列債務外,對其他人不負任何債務。

由於陳述與保證條款的對於併購雙方而言都極爲重要,所以併購雙方協商的主要時間,一般花在陳述與保證的範圍的磋商,以及如果賣方這些陳述有錯誤時,賣方應如何賠償買方。

2、履行契約期間的義務

兼併協議簽訂後可即時履行,亦即賣方交付標的物(如股票),而買方交付價金。但是可能基於某些理由,而使收購契約簽訂後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價金。其理由可能是因爲須等待政府有關機關覈准,或者此項股權移轉需債權人同意方有效,或者根本買方還須再作一番審查後才交割。此外,也可能須取得供應商、客戶、房東的同意,因爲其與該公司的契約中規定,如公司控制權若有變更需其同意,方得延續賣方與該第三人原有的合約,否則可終止契約。事實上,在磋商契約的擬定過程中,買方仍繼續其審查工作,以便更瞭解目標公司狀況,發現現存或潛在的問題。

簽訂兼併協議,是整個交易行爲的開始,到了交割日,雙方移轉股份或者者資產及交付價款時,則爲交易行爲的終結。這一期間是雙方一個敏感的過渡時期。對買方而言,因股份尚未正式移轉,未能取得股東或者所有者的合法身份,從而無法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就賣方而言,其可能因爲股權即將移轉而降低經營意願,從而影響公司的收益。因此爲了避免雙方權利義務在這段期間內發生變動,最好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在此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在此期間,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包括:雙方應儘快取得併購交易所需的一切有權第三者的同意、授權及覈准;賣方承諾將於此期間內承擔妥善經營該公司的義務;爲維持目標公司的現狀,防止賣方利用其尚爲公司股東的身分,變相從公司獲取其他利益,減少公司資產價值,賣方在此期間內,不得分派股利或紅利,並不得將其股份出售、移轉、質押或作其他處理;此外,非經買方同意,亦不得與第三人有任何對目標公司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爲;雙方對於收購契約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3、履行兼併協議的條件

併購雙方簽訂兼併協議的時候,常將協議的簽署與標的的交付日期分開。因爲簽訂協議之日,表示雙方就收購股份一事已達成一致,但是隻有當雙方依協議履行一定義務及有關要件具備後,纔開始互相轉移標的與支付價金。

因此,契約履行的條件指,如果一方沒有達成預定的條件,另一方有抗辯的權利,可以在對方尚未履行預定的條件前,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完成交易)。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須獲得股東會與董事會必要的同意。此項條款是保障買方在賣方不完成其應作之事時,買方不須受任何處罰。

契約履行的義務及條件,主要應包括以下幾點:至交割日時,雙方於本次交易行爲中,所作的一切陳述及保證均屬實;雙方均已依收購契約所訂的條款履行其義務。例如賣方已依約提供有關報表,以供買方審查;併購交易已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權及覈准;雙方均已取得本項併購行爲的一切同意及授權,尤其是各董事會及股東會關於收購行爲的決議;待一切條件及義務履行後,雙方始互負轉讓股份或者目標企業資產所有權及支付價金的義務;賣方應於交割日將股份轉移的一切有關檔案交付買方,同時,買方亦應依約支付價金給賣方。

至於交割日的確定,在簽署併購協議的時候,雙方通常難以預測交割要件何時才能夠具備,因此無法確定交割日。因此一般作法是在契約中約定,當交割條件具備時,買方以書面通知賣方指定交割日。但雙方必須在契約中規定交割的期限,逾期仍無法交割者,除非雙方另有延長的協議,此兼併協議就失去其效力,以免雙方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4、股票及價金的提存

股份購買契約簽署的目的,是當約定的條件及義務履行後,雙方均能依約移轉股票及支付價金。而在跨國性的收購活動中,若雙方並無足夠的信賴關係,爲確保雙方均能誠信履約,在收購契約簽署的同時,亦可約定將股票與價金提存第三人(通常爲銀行或律師)。提存的意義,係指雙方將尚未移轉戶的股票及價金,提存在雙方所同意的第三人保管,除經雙方指定授權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自保管人處取回股票或價金。

5、交割後公司的經營管理

假如收購方取得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全部資產,那麼一般來說收購方可以取得目標公司全部控制權。日後關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可自主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自由制定。如果僅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自應按照取得股份的比例,就有關經營管理的權限,作明確約定。另外關於僱員的留任問題,雙方一般可以在兼併協議中明確規定如果內部僱用人員確實無法維持某一既定標準,或無法達到某一預定的增長率時,有權加以更換。

6、損害賠償條款

在兼併協議中,損害賠償條款可以說是是最難達成一致的項目之一。如果某方違反契約規定,另一方可要求損害賠償。譬如,如果賣方“陳述及保證”其擁有某項資產,結果發現並沒有,則買方可對此資產的價值,要求賠償。買方通常常要求將部分價金寄放於第三者,如果賣方違反保證而須償付買方時,可直接用以償付損失。此外,鑑於“損害額”認定上很困難,雙方通常會另外預定“損害賠償金額”。

7、其他常見的條款

併購雙方簽訂兼併協議的時候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風險分擔問題。因爲併購交易的風險很大,交易雙方若能達成協議,簽訂收購契約,則契約上的許多條款必然表現出雙方在各項風險分擔的共識。一方對無法接受的風險往往試圖將風險轉嫁給對方,這種風險轉嫁意圖往往體現在以下方面。

賣方爲限制本身由於未知曉而承擔過多風險,故希望在契約上以“就賣方所知”作陳述,“賣方所知”仍然是一個很模糊的用語,因此雙方進一步加以界定,例如說賣方從目標公司內部人員所知的範圍。

對於損害賠償,賣方亦常要求交割後某期間內發現不實才予賠償,譬如一年。但是,買方會要求更長的保證期間,甚至依不同的“陳述與保證”及發現不實的困難性,分別制定不同的保證期間。此外,賣方也常要求訂出賠償金額不可超過某一金額,或者賠償金額須達某一金額才賠償,若只是一點點輕微損失即不必追究。買方則常希望保留部分價金,以備交割後發現資產不足或負債增加時加以抵銷。但也可獲得賣方承諾,以本身的資產作爲擔保,保證負責此項損害賠償。

在股份收購的契約,買方最關切的是是否有負債的承擔。有的負債包括股權收購前,賣方因其所有的車輛出車禍、客戶在其營業場所跌倒等正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不良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使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非賣方故意不揭露或自己也搞不清的負債,而是發生損失的機率未定或賠償金額未定的潛在負債。

因此,買方所爭取的是“與賣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如果有負債完全歸於賣方。此外,收購後若發現有任何以前賣方未披露的負債,不管是故意或過失,均由賣方負責。但是仍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權的移轉並不影響債權人求償的對象,買方收購目標公司後,仍須先清償該債務,要依“股份購買契約”向賣方求償,但是賣方屆時是否具清償能力,尤應注意。

本文介紹了在簽訂企業併購協議時應當注意的一些條款和條款內容的一些注意事項。這些條款由於涉及許多公司的利益,如果不小心處理便會造成在未來發展上的許多問題。建議在專業的律師團隊幫助下籤訂相關協議,避免問題的發生。本站可爲您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