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