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什麼時候確定清算人?

一、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什麼時候確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什麼時候確定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二、合夥企業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合夥企業解散的事由如下: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這意味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並不必然引起合夥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纔會引起合夥企業解散的後果。如果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後臺夥人對繼續經營合夥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爲合夥人一致同意延長合夥經營期限。延長後的期限則爲不定期限。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合夥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夥便解散則設立合夥的行爲實爲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爲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夥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合夥可由合夥人基於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於合夥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夥協議是否約定有合夥經營期限合夥人均可透過合意而終止合夥協議解散合夥。如果一部分合夥人同意解散合夥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夥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夥人退夥合夥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夥的合夥人只有1人時合夥關係自當消滅合夥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夥成立後不斷髮生退夥而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試想如果合夥企業裏都是有限合夥人都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爲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那麼這樣的合夥企業與公司何異如果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還會有多少人去設立公司?要知道,律對於公司的要求可比合夥企業要嚴苛得多。另外《合夥企業法》也有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8、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企業如果要進行解散的話,那麼就必須要確定清算人來幫助企業進行清算,而且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沒有確定好的,就需要進行指定 ,所以,在申請清算的時候就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才能儘快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