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解散如何賠償

哺乳期公司解散如何賠償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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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部門解散怎麼賠償

1、部門撤銷,雖然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法履行,確屬於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企業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纔可以依據40條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2倍);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2、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工資按照實際收入的工資確定,可以打印工資卡銀行流水證明,不是按合同約定;
4、合同到期後未續簽,視爲未簽訂合同,可以主張到期後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5、公司未發出書面解除通知前,繼續上班,保留公司違法解除的證據,如錄音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