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一名股東獨自或者若干股東累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法院受理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基於下列理由之一:
1、股東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在經營管理上發生嚴重困難。
2、公司董事之間存在長期衝突,並且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的經營管理髮生其他的嚴重困難,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