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條件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條件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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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條件

並非所有股東都能起訴請求解散公司。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