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業股東會決議如何寫

一、公司歇業股東會決議如何寫

公司歇業股東會決議如何寫

股東會決議主持人:某某

出席會議股東:某某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某某有限公司於某年某月某日以(書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體股東在某年某月某日(地點)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2人,代表公司股東50%的表決權;未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1人,代表公司股東50%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50%透過,棄權或反對的佔股東表決權的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公司歇業。

2.同意成立重整小組,對企業進行全面審查重整

3.同意將上述決定登報公告公司註銷情況及告知公司債權債務人。

股東:某某(簽名或蓋章)

某某(簽名或章章)

某年某月某日

二、公司歇業的認定

對於“歇業”應掌握的條件應該是:一是該企業應當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二是該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

第一,鑑於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以及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爲嚴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可視爲“歇業”:

(一)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二)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促使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三)是在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第二,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應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或執行過程中首先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爲準。鑑於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後至執行完畢時,可能時間較長,在此期間也有可能產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請人,故有必要明確界定“歇業”的基準時間。

這一基準時間應以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時間爲準。即在此基準時間以前符合上述“歇業”標準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以後符合“歇業”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

在公司歇業股東會議決當中,需要明確參加股東會議決股東的人數,以及作出的具體決定,比如同意進行本公司的歇業決定,並且進行在公司內部建立小組進行審查和重整等。經過股東的協商表決以後,有絕大部分股東表決以後才能夠透過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