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原因有四個:(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