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及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覈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爲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爲,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檔案: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覈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檔案,並將該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爲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檔案: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覈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檔案及有關檔案,並將其申請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覈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複覈機構申請複覈。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