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抽資責任是什麼?

一、註冊資本抽資責任是什麼?

註冊資本抽資責任是什麼?

註冊資本抽資責任一般都是民事賠償的責任,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爲。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註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註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爲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二、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

關於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註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爲“抽逃資金”,因爲這種行爲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係,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

作爲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

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註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註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我們看來,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

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爲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於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着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爲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

作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若是遇到資金短缺的情形,想要放棄股東身份時,也不得將之前註冊的資金抽回,而是隻能透過股份轉讓給其他的公民。否則不管股東是以什麼方式抽資,都會被認定爲是違法行爲,是會被勒令先重新支付註冊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