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代表處設立條件是什麼

外資代表處設立條件是:
1、應當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並置於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2、外國企業成立的時間要在1年以上;
3、有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並置於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法律依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並置於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代表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帳戶。
第八條
外國企業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出入境、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外資代表處設立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