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限定是什麼?

一、原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限定是什麼?

原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限定是什麼?

原來曾經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但是新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這一限制。最新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條這樣表述: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註冊資本的限制

(一)《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爲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爲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爲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二)《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三)《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於5000萬元;

(四)《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註冊的最低限額爲3000萬元人民幣。

以上是對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不同的部門對不同的企業可能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但都必須遵守《公司法》對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一些行業的企業如果相應的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設立沒有制定特別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的話,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由公司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根據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註冊資本的認定過高或者過低,對公司的正常運營是不利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