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有哪些後果?

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有哪些後果?
律師解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的後果是: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一、創立大會是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召開,組成人員是參與公司設立並認購股份的人。創立大會是設立中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涉及公司設立行爲、公司能否成立等有關事項。
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透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覈;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覈;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