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將對公司的整體發展有着巨大的負面影響,甚至導致一些不可挽回的結局,而且,虛假出資對公司發起人的未來也會有極爲不好的影響,“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到底將要承擔怎樣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呢?讓本站的小編來爲您解答。

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發起人虛假出資需承擔的民事責任

1、追繳出資

追繳出資是指發起人虛假出資即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卻故意僞造依約出資的假象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訴訟,強制虛假出資股東繼續履行沒有履行的出資義務。

追繳出資類似於合同法上的強制繼續(實際)履行責任。強制繼續(實際)履行責任是指在債務人違反合同時,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債務人繼續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合同義務,使對方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責任形式。《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分別對金錢之債與非金錢之債的強制繼續(實際)履行責任做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第28條和《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的相關規定,對虛假出資的發起人提出追繳出資的請求。

2、賠償損失

發起人虛假出資會損害其他守約發起人等股東、公司本身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虛假出資的發起人對其他守約發起人要承擔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違約責任,對公司債權人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公司本身則要承擔賠償因其虛假出資給公司造成的一切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賠償損失責任是指發起人虛假出資即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卻故意僞造依約出資的假象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對違約者的賠償損失即損害賠償責任做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追究虛假出資的發起人的賠償損失責任時,可以援用《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及原理。

催告失權催告失權,又稱失權程序,它是指公司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該股東即喪失其股東權利,其所認購的股份可以另行募集。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了失權程序,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1條規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下,可以對拖延支付的股東再次頒發一項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個待定的寬限期限內履行支付,否則即將其連同應當支付的股份一併除名”。《公司法》沒有規定催告失權制度,但筆者認爲,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催告失權,但只要發起人在發起人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中對失權程序有明確約定,公司實踐中就可以運用催告失權的責任形式或者救濟方法。這是因爲:意思自治、合同自由是公司法靈魂。

催告失權責任類似於合同法上的單方解除合同,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合同法》第94條對守約方當事人的單方解除合同情形做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公司法上的催告失權責任類似於《合同法》第94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守約方當事人在“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情形下的單方解除合同權。

二、發起人虛假出資需承擔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百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虛假出資罪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第一、公司發起人、股東主觀上有虛假出資的故意;

第二、客觀上公司發起人、股東實施了未按公司法的規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爲。

第三、虛假出資必須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或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看完小編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有了一定的瞭解,作爲公司發起人,如果虛假出資將會面臨很嚴重的懲罰。而且自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新公司法也有對虛假出資有所修改,作爲對公司有重大作用的發起人或股東,需要好好了解熟悉法律的變化。不同情況的虛假出資所承擔的責任不同,需要受到的懲罰也將有所差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