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股東有虛假出資應該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有時候證券公司爲了順利完成驗資,會透過相關公司股東進行虛假出資。這些行爲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一經查處,要對涉事股東追究民事責任。那麼證券公司股東有虛假出資的,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下面本站小編結合《證券法》的相關知識,簡單給大家做個解答。

證券公司股東有虛假出資應該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一、證券公司虛假出資的表現形式

證券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是指證券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違反出資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等,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衆,騙取證券公司登記的行爲。虛假出資和未交出資款不同,區別在於前者是無代價而取得股份,行爲性質爲欺詐。後者是未交出資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爲性質爲違約。虛假出資實踐中往往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證券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證券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證券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證券公司時,爲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證券公司帳戶後又立即轉出,證券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二、虛假出資的股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爲保證證券公司資本的充實,維護證券公司出資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衆的利益,證券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虛假出資責任。主要應承擔以下4民事種責任:

1、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款適用於證券公司股東簽訂了設立協議的情況,而無論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糾紛是發生在證券公司設立期間還是發生在證券公司設立成功之後,只要糾紛所涉及的利益是股東的利益,即可提起違約之訴。

2、股東對證券公司的侵權責任。根據《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侵害了證券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爲此,違法股東應當補交相應的出資及法定利息。因違法股東出資不到位的侵權行爲還可能給證券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3、證券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對違法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承擔的連帶責任。《證券法》第三十一條關於“有限責任證券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證券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證券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證券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和第九十四條關於“股份有限證券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證券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證券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證券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證券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4、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虛假出資的股東應該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目前《證券法》對於證券公司虛假出資明文禁止。如果證券公司股東有虛假出資,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要接受與之對應的罰金。如果其虛假出資行爲嚴重,金額特別巨大,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小編在這裏提個醒,公司股東要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相關規範進行增資行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