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爲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爲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爲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爲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爲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法分子透過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的行爲,顯然是對其它投資者或者股東的權益造成了侵害,相關情況是根據實際造成的涉案損失數額大小來進行區分情節的,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由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