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爲複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編造並且傳播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必須是產生虛假的即與事實不相符、不真實、不全面的消息。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途徑加以宣傳、散佈或誤導。傳播,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手段,既可以單個傳播,又可以當衆傳播。既可以當面傳播,又可以不當面如將所編造的事實書面張貼或寫於公共場所等。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夠達到將所編造的事實加以擴散、公開的目的,即應認定爲本罪中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爲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爲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爲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爲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爲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爲。如果行爲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資訊行爲論處。

行爲人所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必須會對證券、期貨的交易產生影響即屬於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如果所編造並傳播的資訊與證券、期貨交易無關,不會對之產生影響,仍然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資訊,主要是指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期貨合約的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資訊,如涉及發行人的增資計劃、重大的投資行爲、資產的重大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分配股利資訊、減資、合併、分立、破產、解散等等。

本罪爲結果犯,其構成須以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的行爲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爲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爲人的行爲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編造並傳播虛假資訊會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仍然決意編造並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一般是爲自己或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但也不排除諸如故意製造混亂、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波動等其他動機,然而不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處罰情況,相關事項的量刑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虛假資訊的認定上,還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