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二、構成要件規定內容是什麼?

構成要件

(一)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爲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爲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爲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爲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爲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爲。如果行爲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資訊行爲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爲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爲人的行爲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條文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證券交易必須要遵循市場的發展規律,而且必須是真實的資訊。如果透過編造並且散播虛假的交易資訊,造成了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紊亂,將構成犯罪行爲,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