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虛假破產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虛假破產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虛假破產罪歸誰管?

公檢法都可以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虛假破產罪是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爲。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爲。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爲。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破產法》第三十五所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爲,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爲要件。

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透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僞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爲。這裏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僞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虛假的申請破產就是屬於利用虛構的債務或者是其它方式的轉移進行申請;從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失,對於此行爲只要一旦實施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不僅單位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直接的負責人也要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