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虛假出資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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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虛假出資表現形式有哪些

說到股東虛假出資,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吧,這是一種非法的行爲,是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的。那麼,股東虛假出資表現形式有哪些呢?虛假出資的股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虛假出資定義及表現形式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違反出資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等,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衆,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爲。虛假出資和未交出資款不同,區別在於前者是無代價而取得股份,行爲性質爲欺詐。後者是未交出資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爲性質爲違約。

虛假出資實踐中往往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爲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審查認定股東虛假出資必然涉及一個重要問題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當然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於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儲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債權人取證在事實上存在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對於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原則上應當由債務人(包括公司和股東)負舉證責任。因此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不宜嚴苛,只要能舉出使人對股東出資虛假產生合理懷疑的表面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法院應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存在虛假出資。

二、虛假出資與股東資格及股東權利

股東虛假出資不會影響到其股東資格,但必然會對其股東權利產生影響。《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只要在公司章程載明和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就取得了股東資格,且這種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但是,這種股東又不是公司法中完全意義上的股東,對此種股東和其他依約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要有所區別。這就是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的區別。具體來說就是把股東的權利和其實際出資的多少直接掛鉤。

三、虛假出資的股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爲保證公司資本的充實,維護公司出資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衆的利益,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虛假出資責任。主要應承擔以下4民事種責任:

1、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款適用於公司股東簽訂了設立協議的情況,而無論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糾紛是發生在公司設立期間還是發生在公司設立成功之後,只要糾紛所涉及的利益是股東的利益,即可提起違約之訴。

2、股東對公司的侵權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爲此,違法股東應當補交相應的出資及法定利息。因違法股東出資不到位的侵權行爲還可能給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3、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對違法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承擔的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和第九十四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4、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虛假出資的股東應該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承擔責任。

四、虛假出資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二百條、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五、虛假出資的股東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關於股東虛假出資表現的形式,它的種類是比較多的,而且,我們要注意,對於虛假出資的股東是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我們不能因爲一時的貪圖利益,而做出虛假出資的行爲,否則,是一定會受到相應的懲罰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