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註冊資本要按章程約定嗎

一、實繳註冊資本要按章程約定嗎

實繳註冊資本要按章程約定嗎

不用,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爲“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註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一)不規定實繳時間,不代表可以不實繳

根 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股東仍有按照其約定實繳出資的義務。

(二)未實繳期間不代表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內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對外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二、具體法律檔案

新《公司法》修訂後,在第二十六條中刪除了“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三萬元。”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公司設立時股東無須實際繳納出資,且無需非在公司設立起兩年內完成實繳(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部分擬成立公司的股東將此條款任意的理解爲股東可以不必實繳注資,股東減輕了實繳的責任,從而爲了顯示公司的資本雄厚而過高的設定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額度。這種理解和做法顯然是不恰當的。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額外約定,否則股東分紅比例、增資優先認購的比例都要受到實繳額度的限制。

這類公司的股東沒有認繳公司註冊資本時,其他股東可以要求繳納這類公司註冊資本,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出現債務或經營不善時,也應由這類註冊資本承擔,無法支付時,違法我國的法律,對這類股東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