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與股權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一、股權收購與股權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股權收購與股權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的主要區別:

股權轉讓是單體行爲,並不能一定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兼併收購購是一個整體行爲,要達到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收購是原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收購公司股權,而股權轉讓有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原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方轉讓公司股權,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區別就是後者的稅要略高於前者。股權收購是個程序說法,收購的形式可以透過股權轉讓進行,辦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稅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權收購要注意對被收購方的債務及其他股東履行優先權做事先準備。

二、股權收購的相關規定

第一,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

收購股權涉及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在達成基本的收購意向後,雙方必然有一個準備階段,爲後期收購工作的順利完成作好準備。這個準備過程必然涉及雙方相關費用的支出及雙方基本檔案的披露,如果出現收購不成或者說假借收購實者獲取對方商業祕密的行爲,必然給任一方帶來損失,同時爲防止被收購方有可能與他人磋商收購事宜及最終拒絕收購的問題,必須有個鎖定期的約定,因此這個意向書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足夠的防範。

第二,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在收購基本意向達成後,雙方必須爲收購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購方如果爲公司,需要就股權收購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如果收購的權限由公司董事會行使,那麼應由董事會形式收購決議,決議是公司作爲收購方開展收購行爲的基礎檔案。如果收購方爲個人,由個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第三,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這點是基於的《公司法》規定而作出的相應安排,我們知道,股權收購實質上是目標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爲,該行爲必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公司持表決權股東過半數同意,其它股東對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那麼要順利完成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就上述事項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明確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上述股東會決亦是收購和約的基礎檔案。

第四,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

盡職調查是律師開展非訴業務的一個基本環節,也是律師的基本素質要求,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律師必須本着勤勉、謹慎之原則,對被調查對象做全方位、詳細的瞭解,在此過程中,必要情況下可聘請相關會計機構予以協助調查。盡職調查所形成的最終報告將成爲收購方簽定收購和約的最基本的判斷,對盡職調查的內容,可根據《律師承辦有限公司收購業務指引》規定的內容操作,實踐中根據收購的目的作出有側重點的調查。

第五,簽訂收購協議

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雙方就收購問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收購協議,收購協議的擬訂與簽署是收購工作中最爲核心的環節。收購協議必然要對收購所涉及的所有問題作出統一安排,協議一旦簽署,在無須審批生效的情況,協議立即生效並對雙方產生拘束,同時協議亦是雙方權利義務及後續糾紛解決的最根本性檔案。

股權收購和股權轉讓有較大的區別,兩者的概念和行爲都是不相同的。股權轉讓是股權的擁有者發生改變。而股權收購是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購買的方式獲得有關股權。在進行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必須要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