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條件是什麼?

一、股東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條件是什麼?

股東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條件是什麼?

第一,土地出資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第二,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第三,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二、股東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爲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知識產權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如何解決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爲表現爲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和未適當出資(即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三種形式。在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採取如下的救濟方式:

1.減少資本,取消股權

將股東未出資的部分從公司資本中減除,使公司資本與股東的實際出資額一致,取消該股東的股權及股東身份。這種救濟方式的採用,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和範圍,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因此,必須嚴格按法定減資程序進行,必須在現有債務進行清償或向提供有效擔保之後,未出資的股東纔能有效地從公司退出。

2.替代出資,追償債務

由其他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同時,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

3.轉讓股權,變更股東

將未出資股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由受讓者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此與前種方式的區別在於越過替代履行、追償出資款的中間程序,而直接透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該項股權。

土地出資的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產權登記兩種方式,股東違反出資的義務可以採取的救濟的方式包括減少資本取消股權的方式,轉讓股權變更股東的方式,代替出資追償債務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