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爲出資是否合法?

一、股東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爲出資是否合法?

股東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爲出資是否合法?

1、股東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爲出資是合法的,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爲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是所有者的佔有,而是使用者的佔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爲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透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爲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透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爲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爲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裏無償取得,後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爲,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4、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爲,土地使用權經常會揹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方式是什麼

如同一般財產出資的要求一樣,交付亦爲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基本要求。土地的交付即爲對土地的佔有和控制的轉移,只有公司實際的佔有和控制土地並進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實際價值才能得以實現。

同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僅需要交付,而且還需採取法定的權利移轉形式。土地,是典型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是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按照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應採取公示的方式,即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資人也纔是完全履行了其出資的義務。

現實生活當中,股東如果利用土地使用權進行投資的話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要求的,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這些土地必須是屬於可以出讓的土地,否則的話也是不能夠來進行出資的,比如說如果是透過劃撥的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就不能夠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