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離婚股權分割律師

成都離婚股權分割律師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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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離婚財產分割律師建議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爲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以上是婚房寫名字的的幾大基本前提。掌握了基本前提,我們就可以瞭解不同的加名情況其涉及的權益分配是怎樣的?

上午所述就是成都離婚財產分割律師建議,相比我們的舊婚姻法,不得不說的是新婚姻法的出臺對我們離婚的財產分割規定更加明確了,在進行分割的時候就不會出現財產不明確的情況。另外,我們離婚財產的分割不能因爲自身利益而去損害國家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這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