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當事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當事人發生意外,如被告爲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當事人正在就醫等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參與庭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出庭參與庭審。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而這個必須雙方在場纔可以審查清楚。而且離婚案件法院必須要進行調解,這個也需要夫妻雙方在場。
離婚案件比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關係,離婚與否,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複雜的,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出庭的情況下,才便於審判人員對此做出判斷。
此外,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或者不離婚,應由雙方當事人來決定,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決定和表達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據此,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即使對代理人進行了特別授權,也必須出庭參加訴訟。
如果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來確認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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