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外部轉讓流程

公司股權外部轉讓流程
公司股權外部轉讓流程如下:
第1、協商。發現交易對象,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  
第2、召開股東會議。以書面方式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個嚴格的法律要求,直接影響轉讓行爲的法律效力。  
第3、 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第5、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包括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應的變更記載。  
第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上市公司股權變更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爲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