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的稅收是怎樣的?

不管是什麼企業轉讓股權,都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繳納以下費用。

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的稅收是怎樣的?

一、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稅金:營業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二、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種的徵免規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行爲徵稅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爲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爲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爲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爲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爲支付的形式。

(3)企業股權收購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A、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一般性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爲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B、股權收購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爲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5)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三)個人所得稅

1、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稅函〔2009〕285號《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對股權轉讓的徵收管理進行了明確:

(1)、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爲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4)、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覈,判斷股權轉讓行爲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爲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覈定。

3、其他與轉讓股份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130號)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爲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爲,對前次轉讓行爲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爲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着股權轉讓關係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爲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866號)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併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四)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爲。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爲,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爲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爲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3、稅收優惠: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以下稅收費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股權轉讓目前不再需要繳納營業稅,所以大家需要注意如果股權轉讓協議裏有寫營業稅的,注意刪除。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切不可偷逃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