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須經國有資產評估確定。《公司法》中並未對股權轉讓的價格予以規定,因此交易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凡需經覈准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爲批准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範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範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