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是什麼?

一、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是什麼?

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是什麼?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其受限的股東權利範圍爲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的自益股東權利,而不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等共益性股東權利。在公司章程未有相關規定,或者股東會未以有效決議的方式做出相關決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東不得當然地對瑕疵出資的股東權利進行限制,這是股東權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據此可見,出資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據。

二、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怎麼管轄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爲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爲,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爲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爲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一般的合同糾紛案件,歸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了管轄的法院,並且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那麼需要按照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按照合同糾紛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