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出賣人不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義務

需要看情況而定,如果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則出賣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如在房屋買賣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仍在租賃期內而同意購買,則買受人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可要求出賣人返還價款及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什麼情況下出賣人不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