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實和瑕疵的責任承擔

(一)對於出資不實的責任承擔

出資不實和瑕疵的責任承擔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對出資現物的評估的規定

對非貨幣(現物)出資的評估,也就是將其價值折算爲現金,並換算成公司的股份。評估的過程也就是將非貨幣(現物)出資確定爲公司股份的過程。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於出資瑕疵的責任承擔

股東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可分爲兩類:一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二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與其他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即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出資瑕疵股東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的,必須繼續履行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自己所認繳出資額的義務,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破產管理人仍然應當要求該股東補足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出資瑕疵股東應當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不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已構成違約,無論公司成立與否,都構成對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如果公司已經設立,出資瑕疵股東的行爲同時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瑕疵出資的構成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出資有問題的都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的出資問題的股東都需要對公司履行責任,以免不慎觸犯法律,從而承擔不必要的後果。遵守法律,對自己和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