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資人出資不實會造成哪些法律後果?一般性和重大出資瑕疵引發的法律責任有何不同?

一、公司出資人出資不實的法律後果 

公司出資人出資不實會造成哪些法律後果?一般性和重大出資瑕疵引發的法律責任有何不同?

   公司註冊資本指公司開辦人依法律規定而交納的作爲公司承擔責任的保證的資本,擁有註冊資本是法人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然而經濟生活中,並非所有的出資義務人都做到嚴格依法辦事,不規範的操作隨處可見,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

   公司出資人出資瑕疵,分一般瑕疵與重大瑕疵,一般性的出資瑕疵,指出資額未達到營業執照所載明的數額,但已達到了公司作爲法人的最低出資額。重大瑕疵則是指出資義務人未實際出資,或出資嚴重不足,使公司設立時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未達到法人應有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於法人制度的實質是法人以自己的資產承擔有限責任,無須出資人承擔責任,而註冊資金未達到法人最低限額時,則引起法人資格否認問題,故一般出資瑕疵與重大出資瑕疵引起的法律後果大有不同,下面筆者就此談幾點粗淺認識。

二、一般性出資瑕疵引發的法律責任。 

1、一般性出資瑕疵問題,產生的法律責任有兩個方面:出資人的責任和驗資人的責任。出資人的法定義務是應補足其出資額,不考察其他條件。對驗資人,則要審查其作出不實驗資時的具體情況,如其行業規範要求的操作程序如何,其是否按照業務規範的要求盡到了注意義務等等,區分其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爲是否承擔責任的標準。

2、關於一般性的出資瑕疵是否允許出資義務人補充出資問題,筆者認爲應當是允許的。理由是,出資人的責任限於對出資不實部分承擔責任,其補充出資就是承擔了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有兩點應予注意,一是以現金補資的,要注意防止補資人有與他人惡意串通以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補資應按程序操作,補資人不得私自用以償還債務,其中也包括與公司對出資人自己的債務抵銷。二是補資時以實物投入的情形應作嚴格限制,避免當事人規避法律的行爲。即使在情況特殊予以允許時,也應嚴格履行對實物的估價手續,防止低值高估而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出資人補充出資後,相應的法律後果就是驗資單位的責任得以免除。

三、重大出資瑕疵引發的法律責任。 

1、重大出資瑕疵的責任人與一般出資瑕疵的責任人相同,也是出資人和驗資單位。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而成立公司,具有過錯。依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公司法人資格被否認,由出資人對公司的負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規定對於維護交易安全具有積極意義。對驗資單位的要求則相對寬鬆,驗資單位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否則不承擔責任。在驗資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責任:第一,驗資部門與委託單位惡意串通或明知驗資內容虛假,故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第二,驗資部門由於過失,使得虛假的驗資材料得以透過。

2、有重大出資瑕疵情形的,出資人開辦的公司自始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應對該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責任決定了出資人在清算程序中或者公司應債務發生糾紛後作出的補資行爲並不能免除其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責任。而驗資單位責任與出資人責任的本質區別就在於,驗資單位的責任限於不實驗資的範圍,而不是與出資人一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有另一種情況,即出資人出資時未違反法律規定,但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對此應參照出資不足的情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