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到位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出資不到位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出資不到位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根據前述規定,發起人應與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就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具備兩個要件: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存在不能清償的債務。

二、能否以出資未到位爲由否認其股東資格

能否以出資未到位爲由主張股東資格否認,我國立法並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和學術界均未一致結論。肯定說最主要的理由就在於: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對價,出資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沒有出資或出資有重大瑕疵,當然就不能稱其爲股東。

乍聽起來,肯定說的理由似乎非常充足。但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卻得不到很好的解釋。首先,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都主張“當公司有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時,可要求該股東在出資範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既然出資未到位而應被否認其股東資格,他緣何又要向公司的債權人擔責呢?其次,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在只有兩個股東的情況下,股東之一因爲出資未到位而被否認股東資格,此時的有限責任公司還能合法存續嗎?公司成立後、股東資格被正式否認前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受此影響?股東資格被正式否認前股東權已行使和享有的,效力如何?再次,在出資義務履行不完全的情況下(如財產實際交付卻未予過戶),否認出資義務履行不完全者的股東資格,其實就否認了他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此時公司對該實際交付財產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最後,在現實經濟生活當中,名義出資的做法普遍存在。所謂名義出資,爲逃避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低人數的限制而採取的變通做法,名義出資人只有出資之名而無出資之時。若出資不到位就被否認股東資格,而名義出資人卻保留股東資格,實屬不公。

在一個企業中,股東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子公司的章程中,股東應該按期足額繳納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保證一個企業的正常執行,但是現實中不免存在出資不到位的情況。遇到此類事件利用法律規定保障自身權利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