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到位對債權人的責任

股東出資不到位對債權人的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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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直接向出資不到位的股東主張債權

股東B出資不實影響了A公司債權人權利的實現。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不實答,要求B公司補足出資用以清償A公司的債務,是股東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據此,股東B亦應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A公司的債權人只可以向A公司的清算組主張債權: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A公司的債務最終要由其全部資產償還,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所以,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張債權,A公司的債權人在以其清算組爲被告提起訴訟時,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公司的債務人不可以直接向出資不實的股東主張債權,其債權債務應由股東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規定,相應的權利義務亦應由清算組承擔,可以以股東B公司爲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