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到位的連帶責任

1、對公司應承擔的出資義務;
2、對已出資股東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3、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4、行政責任。
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根據前述規定,發起人應與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就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具備兩個要件: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存在不能清償的債務。

股東出資不到位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