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到位的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不到位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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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責任包括什麼

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對出資主要承擔以下兩種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這就是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不按照這個要求繳納出資,或者未能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連帶責任。這就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應該承擔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 內部責任

1、向公司補足出資;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該股東的股東權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行使表決權等。 在股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得以自身的名義向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二) 外部責任

出資不足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實出資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因其出資不足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可能因其出資不足,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